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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养犬“新风尚”来袭!10月1日起新规落地

    发布日期:2025-10-17 22:49    点击次数:60

    来源:大同日报融媒

    如何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大同日报采访有关部门

    进行权威解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居民养犬数量逐年增多,一些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对社区治理、公共安全、市容环境、卫生防疫等带来了较大隐患,特别是犬只伤人、扰民、随地便溺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广大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经过起草、初审、修改完善、实地调研、立法座谈、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实施后,如何办理养犬登记?犬只接种疫苗有啥要求?哪些场所犬只不能进?哪些违法养犬行为将面临处罚?……针对广大群众关心关注的一系列规范养犬、文明养犬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大同市城市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请他们进行权威解读。

    问题一:《条例》规定的重点管理区域涵盖范围?由哪些部门负责监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区,包括市辖区、县中心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安置、查处养犬违法行为等工作,并对犬只收容留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权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查处养犬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问题二:城市中每户可以养几只犬?

    我特别喜欢狗狗,能不能多养几只?这还真不行。《条例》对本市城市管理区内的养犬数量作出限制,明确每户限养一只犬只。

    问题三:爱犬如何办理登记?

    养犬可以实行线上线下登记。

    养犬登记需提供:

    1.身份证/户口本,

    2.房产证明/租赁合同,

    3.免疫证明,

    4.犬只的4张照片,必要时需采集鼻纹。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养犬登记证失效,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

    为了方便群众线上办理登记,我市计划建立智慧养犬管理系统,届时,广大群众可以下载手机端APP上传资料进行登记。

    问题四:犬只接种疫苗有啥要求?

    接种狂犬病疫苗很重要,做不到位可能丧失养犬资格。

    本市实行犬只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

    问题五:什么犬只市民不能养?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名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认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问题六:哪些场所狗狗不能进入?

    我想带狗狗去看电影、我想让狗狗陪着去医院……这些想法以后您不能有,《条例》明确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

    (三)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四)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等活动场所。

    (五)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场所。

    (六)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等场所。

    问题七:“铲屎官”不遵守规定会面临什么处罚?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养犬人应遵守的规定,否则“铲屎官”可能面临罚款。

    狗不拴绳违反《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携带犬只外出未佩戴犬牌、未使用符合要求的犬绳牵领,或者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领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犬只随地便溺不清理,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携带犬只外出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犬只扰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携带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养犬人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问题八:犬只经营场所要遵守哪些规定?

    养犬人多了,为犬只清洁、美容、治病等经营机构也应运而生。

    《条例》规定,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检疫等有关手续;有笼养或者圈养设施;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建立包括犬只产地、品种、数量、饲养者、检疫证明编号、购买人、购销日期等事项的档案,确保犬只信息可追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问题九:遗弃犬无主犬收养有何途径?

    流浪犬如何合法收容和收养也是立法过程中的讨论热点,《条例》作了回应。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安置、查处养犬违法行为等工作,并对犬只收容留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犬只收容留检机构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档案,记录犬只品种、收容时间、去向等信息,对收容犬只的身份进行查验。可以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通知养犬人七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视为遗弃;不能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视为无主犬只。

    被收容的检疫合格的无主犬只,可以由符合登记条件的养犬人领养。领养犬只的,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

    【来源:大同政法】